返回内网首页
发展党员的程序
点击数: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关闭窗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切实保证新党员的数量和质量,使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主动、稳妥地开展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加快发展步伐,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必须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
  第三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发展党员工作,制订政策和规划,加强监督和指导。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和在实践中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四条 要特别抓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和学生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尤其要以极大的热情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加大在高学历高职称群体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第五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对于违反党章、党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由学院党委审批,各党总支部要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党委组织部做好预复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七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自己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九条 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要派人与其谈话并建立培养档案。申请人凭个人努力,通过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核,经党支部审查同意,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找培养对象谈心,听取思想汇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及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关栏目。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委会或全体党员会议,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确定重点培养对象,要经常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其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第十三条 学院党校每年举办1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有计划地及时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培训,使他们接受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实践的教育。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至少每半年一次,列入发展计划的重点培养对象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往外单位或毕业离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将其入党申请书、考察表、思想汇报、鉴定等有关材料及时转递到调入或就业单位党组织。
  第十六条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考察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者,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有特殊表现的,经报党委研究同意,可适当缩短考察期。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情况及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时的函调或外调。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之内不能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应把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学习态度、工作表现、群众基础、组织纪律、生活作风等综合表现作为组织考察的重要内容,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应在中等以上(毕业班70%以内,非毕业班60%以内;专业课三门以上不及格暂缓)。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除考察期内表现特别优秀者,或因特殊原因影响外,一年之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发展对象为共青团员的,需有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团组织的推优要着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尽量简化推优环节。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团员,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材料报党总支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入党申请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每季度1篇);(3)政审原始材料;(4)党支部政审综合材料;(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6)团组织推荐材料;(7)党校结业证书(原件);(8)入党对象登记表;(9)《拟吸收新党员审核表》等。党委组织部根据发展党员条件认真审核材料,审核合格后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党实行公示制度。对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专业、班级、职务、申请时间、综合测评成绩、补考情况、获奖情况及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党委组织部)等。公示地点一般要选择在本院系学生专用宣传栏等方便师生阅读的地方,有条件的可上网公示。未经公示或公示时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严重问题并经查实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入党,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经本人同意由党组织指定。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时,要把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觉悟和现实表现等概要地写清楚,要指出被介绍人的主要优缺点,并表明自己对其入党的态度。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三)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须有超过一半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应参加大会,如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时,大会应改期进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议程是:1)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3)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中国家对象的情况以及培养教育过程,并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4)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发展对象就大家提问进行答辩并表态;(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正式党员进行表决;(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上,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党总支部。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材料经党总支部审查后报学院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简要说明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及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决议意见;
(二)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楚应到和实到党员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党员数;
(三)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填写年、月、日(即支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第二十七条上级党组织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学生发展对象谈话由党总支委负责,可约请关工委的老同志协助;教师发展对象谈话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发展对象谈话要有针对性地单独进行,不得同时与几个发展对象谈话。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谈话的内容可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对党铁基本知识的认识,对时事政治的了解,对自身优缺点的评价以及入党材料中认为须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等。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部审查预备党员,必须经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查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经党委审批后党委组织部签发《发展新党员批复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由党总支通知党支部和本人,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从党支部通过决议之日算起)。经审核未被批准的,也应及时通知到基层党组织和本人,并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预备期间入党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培养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学院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要适时进行,也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向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讲明批准日期、预备期时间,将其编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一定的工作,在实践中,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使他们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所在党组织递交一篇思想汇报,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对其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考察分析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要人谈话。学院党校视情况1-2年对新党员集中培训一次。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或调往外单位,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造册登记,并和其在预备期间的鉴定材料一起报送党委组织部(或学校从事部门),党委组织部将其《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及时转递到就业或调出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向所在支部提出局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是:自己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预备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努力的方向;表明对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
  第三十五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之前,应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对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结合公示情况,讨论其转正问题。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一般应延长预备期;预备期间有补考科目的,没特殊原因或突出表现的,可考虑延长预备期。
  第三十七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主要议程是:(1)预备党员本人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2)支委会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3)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4)支委会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5)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6)正式党员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送党总支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组织部审定,学院党委审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1)《入党志愿书》;(2)转正申请;(3)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4)预备党员考察表;(5)转正审批表;(6)《拟转正党员审核表》;(7)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部审查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查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经党委审批后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批复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基层党组织和本人。经讨论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也应及时通知到基层党组织和本人,并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党总支部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15个工作内审查决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党委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注明党龄算起时间。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8日
上一篇: 入党志愿的基本写法[21][10年06月21日]
下一篇: 入党需要履行哪些手续?[15][10年06月08日]